周口中控成中创环保第一大股东 被动“上位”还是早有想法?

2024-08-21 16:57:42 生活百科 admin

8月20日晚间,中创环保(300056.SZ)发布公告称,原控股股东中创凌兴因债务纠纷,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所持股份比例由10.26%减少至7.4%,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而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98%的周口中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中控”),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不过,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1月,周口中控(彼时名为“周口城投”)首度举牌中创环保(彼时名为“三维丝”)时,即表示“不排除成为三维丝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

大股东股份拍卖,二股东被动“上位”

根据中创环保披露,8月1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创凌兴所持公司1800万股股票被司法拍卖并过户完成,持股比例由10.26%被动减少至7.40%。

记者查询京东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中创凌兴所持的1800万股股票被拆分为两笔进行拍卖。

其中一笔为700万股,起拍价4115万元。本次拍卖共有4人报名,经过30次出价,最终以4695万元价格成交,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1.82%。

另一笔为1100万股,起拍价6466.1万元。本次拍卖共有2人报名,经过24次出价,最终以7202.1万元价格成交,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85%。

标的物参考价均以6月4日至7月2日中创环保收盘价的均价8.3975元/股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与上述股份同时拍卖的,还有中创环保的400万股,起拍价2352万元。共5人报名,经过44次出价,最终以3089万元价格成交,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1.04%。

综合计算,本次中创凌兴持有的中创环保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71%)被司法拍卖并已过户成功。

中创环保指出,本次司法拍卖后,周口中控持有公司8.98%的股权,被动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前两名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公司持股结构分散,截至8月20日公告日,公司未收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或者表决权委托安排的相关协议的通知,故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中创环保强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公司股东变更,8月19日,中创环保还进行了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其中,周口城投董事、总经理雷康和周口城投财务核算部部长田洪亮,同时连任中创环保的董事席位。

“周口中控虽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仅为8.98%,并不具有绝对表决权。经营层面上,目前我们公司还在换届选举中,后续将由董事会选举出来的经营层来制定具体的经营决策。”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创环保董秘办,对方如是表示。

从“没有”到“不排除”

工商信息显示,周口中控成立于2018年5月,成立之初名为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城投”),后几经变更,目前经穿透后实控人为周口市西华县经开区管委会。

2019年1月25日,彼时还名为“三维丝”的中创环保发布公告称,当年1月7日至25日,周口城投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买入均价为5.391元/股,买入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5%。

在本次公告中,周口城投指出,未来12个月内,没有获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但随后的1月28日,周口城投便更正称,“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成为三维丝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

对于这一变动,深交所迅速发出关注函,要求周口城投说明短时间内变更权益变动目的的具体原因。

对此,周口城投回复称,一方面,公司看好三维丝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希望以上市公司为平台,整合公司与三维丝双方资源优势,不但能够给三维丝带来新的业务增量,同时使公司与上市公司实现强强联合,扩大地区优势,迅速进军环保行业。基于上述合作目的及达到相关披露标准后,1月25日,公司将《简单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予三维丝证券部。由于信息披露时间要求较为紧张,公司在未经充分研究的情况下将权益变动目的选择为了“没有获得三维丝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周口城投强调,经过公司内部进一步仔细审慎的讨论研究,认为选择“不排除成为三维丝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的表述更能准确地表达公司战略意图。1月28日发布的更新版报告书是公司战略意图的真实披露。

此后,在2019年内,周口城投又先后通过集中竞价、划转等形式获得三维丝相应股份,时至当年6月18日,周口城投持股比例已达到9.83%。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7月,更名后的周口中控与福建一家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计划将其持有的中创环保全部股份以8.6元/股、合计3.28亿元的价格转让。但最终因未获周口国资审批部门批复,后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对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是否与中创环保存在业务合作以及未来是否有进一步获得中创环保控制权的计划,记者致电周口中控,对方以不方便提供具体负责人电话为由,拒绝了采访。

责编:王时丹 | 审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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